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7********,拉祜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组**号,现住澜沧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5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21时33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澜沧县水库西路与职业中学交叉路口K0+500M被澜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抽取静脉血液鉴定,被告人张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5.70mg/100ml血,属于醉酒状态。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驾驶人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刑事照片;2、证人证言:澜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及告知书;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卫武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在澜沧县**镇**小区,联系方式:1528768****;
2.移送卷宗材料2册、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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