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张某 ,男,白族,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011988********,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村委**号,现住:云南省瑞丽市**路**号。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 饮酒后驾驶牌照为云******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瑞丽市金泉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瑞丽市新安路与金泉路交叉口时撞于停放在金泉路北侧多辆机动车,事故造成多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 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5.23mg/100ml血,经事故认定张某 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 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 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金
2019年12月13日
附:
1.移送卷宗二册;相关材料一份。
2、被告人张某 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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