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87********,汉族,陕西省周至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村**街**号,住**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3日0时30分,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天竺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蒙自市兴盛路与天竺路交叉路口实施左转弯过程中,撞上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5.7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19年4月29日自行到达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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