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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7年3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70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户。2008年11月10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12月23日因掩饰、隐瞒所得罪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0时33分,张某酒后驾驶皖M7****号小型轿车,从利辛县五一广场行驶至利辛县泰鑫路与向阳路交叉口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兰军

检察官助理:汝海龙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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