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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20时45分,被告人张某驶一辆皖K9V777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太和县民安路与文明路交叉口处,被正在执勤的太和县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液中乙醇含量为126.1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到案经过、张某驾驶证信息、违法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为126.1mg/100ml。其被交警盘查时,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建议对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云斌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7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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