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811993********,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住湖北省宜都市陆城街办东风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饮酒。当日20时许,张某某独自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宜都市红花套镇出发,沿S254省道、清江大道往陆城街办头笔社区家中方向行驶。当日21时许,张某某骑车行驶至清江大道原三江村委会前路段时,与在路边施工的工人李某某发生刮撞,事故造成李某某、张某某受伤,张某某所驾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呼气检测,张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51㎎/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6㎎/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祝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宜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道林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都市陆城街办东风社区15组。联系电话:17771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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