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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危险驾驶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79********,壮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住****社区**水库中坡,因本案,于2020年2月27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48分许,张某酒后驾驶云H*****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广南大道至体育公园路岔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后对张某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张某血样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0.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呼出气体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7.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把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71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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