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大街**号**栋**单元**号,现住保定市竞秀区**大街**号**栋**单元**号,2018年1月8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陆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牌照为冀FD****白色大众车,沿保定市向阳大街由北向南驶至创业路与向阳大街交叉口治理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8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9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9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桂生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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