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张*,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办**村委会**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无证酒后驾驶无牌豪爵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崇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敬贤大街与崇业路丁字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证查询结果、现场照片;2被告人张*的供述;3.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建盈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