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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张*,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无证酒后驾驶无牌豪爵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崇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敬贤大街与崇业路丁字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证查询结果、现场照片;2被告人张*的供述;3.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建盈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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