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高陵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川T****1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安市高陵区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西100米处时,将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陕V****3(临)重型半挂车上搭载的车头尾部相撞,致张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血醇浓度为134.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玉艳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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