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7〕257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01023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大新路*号,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3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8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陕A396**号北斗星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莲湖区西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开远门桥上桥口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张威的血醇浓度为170.5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菲
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卷二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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