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0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永康大道恒大桥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42mg/100ml ,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鉴定意见;3.现场照片;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平英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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