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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张某,男,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8253,汉族,初中文化,驾校教练员,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临泉县**乡**庄行政村**号。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立案侦查,同年10月17日该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08日21时阜临路派出所民警在人民西路祥源文旅城与七渔河西路交叉路口出警时,发现被告人张某驾驶皖K****学教练车行驶异常,一见到警车就加速行驶,民警驾驶警车一直尾随其家中,将被告人张某找到发现其酒后状态,将其控制到阜阳市创伤医院抽取静脉血。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张某案发时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6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佳佳

2020424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临泉县**乡**庄行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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