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张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县**镇**庄**村**排**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5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无证驾驶蒙A*****牌号小型轿车,在和平路滦南阳光钱柜门前由南向北左转弯掉头时,与头南尾北停放在公路西侧的黄某某驾驶的冀B*****牌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黄某某驾车追至英才学校南侧报警,滦南县公安交通民警依法处警时发现被告人张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其带至滦南县中医院依法采集了血样,后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62.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4.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新爱
检察官助理:李泽轩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在滦县**镇**庄**村**排**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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