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受贿、滥用职权案)_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27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白山市**局**分局局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街**委**组,捕前住白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违法、职务违纪,于2019年8月23日被靖宇县监察委留置;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靖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宇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0.8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花销。其中:

1、2018年至2019年期间,白山市**煤业有限公司下属**矿善后处理负责人刘某甲为了让**分局尽快拨付矿山恢复治理资金及返还环境治理备用金,分四次向白山市**局**分局局长张某某行贿共计4.5万元人民币。以上行贿款,张某某全部接受,并用于个人日常花销。

2、2015年至2016年期间,白山市交通局修建榆三线公路,途径**采石场,并在**采石场下方修建了一条隧道,造成**采石场与隧道之间不足300米的距离,因此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规定,**采石场不能继续生产。经白山市政府研究决定,由白山市**局作为行政补偿主体,因**采石场属**分局辖区,白山市**局将此事交由**分局具体办理,2018年春节前,王某某为了让张某某尽快帮助其协调各部门拨付补偿款,到张某某的办公室给其送了2万元人民币,张某某在收受王某某2万元人民币后,帮助王某某到区财政等部门协调关系,让王某某顺利得到300万元的补偿款。 2019年3月,**采石场准备进行矿山治理恢复工作并取回石场前期交纳的环境治理备用金,王某某为了尽快办理矿山治理恢复,在张某某办公室向其行贿2万元人民币,让张某某尽快找人帮忙制作环境治理方案。以上行贿款张某某全部接受,并且用于个人花销。

3、2017年间,白山市居民刘某乙向张某某提出是否能帮助其承揽一些轻工类的工程,张某某答应刘某乙后,以承揽工程需要前期费用运作为由,向刘某乙索要5万元人民币,张某某在收到钱后至案发,也未帮助刘某乙承揽任何工程,5万元人民币也未返还给刘某乙,而是用于个人日常花销。

4、2017至2018年期间,白山市亿家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矿矿长苏某某为了与张某某拉近关系,希望日后能得到其帮助,先后两次送给张某某共计1万元人民币。以上行贿款张某某全部接受,并用于个人花销。

5、2016年至2018年期间,白山市**有限公司法人范某某为了与张某某拉近关系,希望日后能得到其帮助,分六次送给张某某共计3万元人民币,以上行贿款张某某全部接受,并用于个人日常花销。

6、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辽源市居民姜某某在白山市浑江区**街道**矿区**号矿组塌陷区内非法开采矿石,造成国家损失4,572230.00元。为在非法采矿过程中寻求保护,姜某某分别于2016年夏季和春节前后、2017年中秋节和春节前后,2018年中秋节前后、10月、春节前后,先后七次在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浑江分局局长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其共计3.3万元人民币,以上行贿款张某某全部接受,并用于个人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范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刘某甲等人的陈述;

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返还矿山恢复备用金财务凭证、啤酒小镇项目、**矿业有限公司、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矿相关材料等书证;

4.张某某中国建设银行流水、任职和职责分工文件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2017年9月19 日,时任**分局**队大队长杨某某带领工作人员战某某等人在辖区内进行巡查,发现**区**镇铁矿**矿组塌陷区存在非法采矿情况。杨某某未听取战某某立即做出处理的建议,当日返回单位后向时任白山市**局**分局局长张某某进行汇报,张某某要求暂缓处理。25日,张某某带领杨某某等人再次对**矿组塌陷区进行巡查,现场未发现非法采矿人员,但存在明显非法采矿迹象;张某某仍未要求**大队立案处理。2018年6月姜某某用于运输非法开采铁矿石车辆被张某某在工作检查时拦截,姜某某电话沟通张某某后,车辆被放行。2018年8月20日,市**局接到省国土资源厅转办关于**矿组塌陷区附近非法采矿案,市**局将此案交由**分局依法立案查处,张某某为包庇姜某某非法采矿行为,未按照正常程序调查取证,只按照姜某某本人口述开采矿石数量象征性的对姜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张某某未按职责对辖区内非法采矿行为作出处理致使姜某某等人持续非法采矿,给国家造成457.223万元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某、宫某某、战某某、李某某、苗某某、佟某某等人的证言;

3.中共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文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白山市国土资源**分局**大队巡查记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过磅单等书证;

4.违法案件线索交办单、姜某某非法采矿案件卷宗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荆绍帅

                                          (院印)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