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刑检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露水河国土资源管理所副所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住抚松县**镇。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抚松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本院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5年至2018年,在任露水河国土资源管理所副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89万元。案发后,张某甲主动上交违法所得。
1.被告人张某甲于2015年4月,在收受大兴川电站沙场业主方某某通过露水河镇居民刘宗宝所送现金1万元后,对方某某非法销售沙子的行为不再监管。
2.被告人张某甲于2015年9月,在对露水河**石场动态巡查时发现该石场存在越界开采行为,张某甲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和上报。为表示感谢,**石场**蔡某某安排石场管理人员王焜送给张某甲现金2万元。
3.被告人张某甲于2015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明知通化市居民于某某有具体请托事项,先后两次收受于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
4.被告人张某甲于2016年至2017年,明知抚松镇居民王某某在沿江乡五七队无证采沙,在先后四次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共计4万元后,张某甲对王某某无证采沙的行为不再监管。
5.被告人张某甲于2016年至2017年,在巡察过程中发现沿江乡居民刘某乙非法销售沙子,在两次收受刘某乙所送现金共计1.7万元后,张某甲对其非法销售沙子的行为不再监管。
6.被告人张某甲于2017年至2018年,在巡察过程中发现沿江乡居民张某乙在沿江乡后房场无证采沙,在收受张某乙微信转账和现****.69万元后,张某甲不再对张某乙非法采沙行为进行监管。
7.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4月,在收受露水河镇居民白某某所送现金0.5万元后,对白某某将废料堆放在新兴村银矿附近林地上的违法行为不予监管和上报。
8.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5月,在收受露水河镇居民姜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后,对姜某某在露水河镇东胜村非法开采山皮石的行为不再监管。
9.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9月,在巡察中发现郑某某的白山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为露水河林业局维修东升林场防火道过程中存在非法开采山皮石的行为,在收受郑某某通过露水河林业局计划处**某某某所送现金0.5万元后,张某甲不再对该公司非法开采山皮石的行为进行监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归案情况、存款凭证、任职文件等:
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张某乙、白某某、郑某某、某某某、刘某乙、姜某某、于某某、蔡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洪涛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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