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刑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4********0011,苗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花垣县人,花垣县****局原党组副书记、局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花垣县**镇***社区**中路*组***宿舍,现住花垣县**镇****小区**号。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溪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 年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花垣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和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采矿权证登记、土地权证办理等事项上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花垣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简某某、王某某的请托,为花垣县同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采矿权证办理、土地权证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7年春节至2017年底,被告人张某非法收受简某某、王某某给予的财物现金人民币共计16万元。2018 年12 月,因王某某等人出事被抓,被告人张某怕自己收受王某某、简某某10万元的事情被查,便将该10万元退还给了简某某。
2、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花垣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赵某某的请托,为湖南三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上给予关照。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某非法收受赵某某给予的财物现金人民币4万元。
3、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花垣县*****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邓某某的请托,为湖南太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上给予关照。2017年7月至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非法收受邓某某、时某某给予的财物现金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2万元。
4、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花垣县*****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麻某某的请托,为花垣县钰沣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检查上给予关照。2017年12月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非法收受麻某某给予的财物现金人民币共计3万元。
5、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花垣县*****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田某某的请托,为花垣县兴鹏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在用地审批上给予关照。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非法收受田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4万元。
6、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花垣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和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白某某的请托,为花垣县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土地过户办证事项上提供帮助。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某非法收受白某某给予的财物现金人民币1万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泸溪县纪委监委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2019年5月3日,被告人张某向花垣县纪委监委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张某向泸溪县纪委监委退缴违纪违法所得29.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任职文件、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请示、土地出让方案审批表、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简某某、王某某、袁某某、赵某某、邓某某、麻某某、田某某、白某某等11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7.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武
检察官助理:刘丽琦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其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被告人张某退缴违纪违法所得34.36万元,其中5万元暂扣于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29.36万元暂扣于泸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6.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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