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张某和(自报),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96********,汉族,高中,无,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和盗窃案,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8月20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张某和在普宁市**街道金皇名庭酒店二楼上班时,趁收银台管理人员离开之机,从收银台的左边抽屉偷拿钥匙,打开收银台右边抽屉,盗窃一条中华牌硬盒香烟(价值人民币403元)。
二、2020年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和至**街道金皇名庭酒店二楼,趁收银台管理人员离开之机,从收银台的左边抽屉偷拿钥匙,打开收银台右边抽屉,盗窃两条中华牌硬盒香烟(总价值人民币810元)。
三、2020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和至**街道金皇名庭酒店二楼,趁收银台管理人员离开之机,从收银台的左边抽屉偷拿钥匙,打开收银台右边抽屉,盗窃一条中华牌硬盒香烟及一条芙蓉王牌金盒香烟(总价值人民币630元)。案发后,上述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四、2020年9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和准备再次至**街道金皇名庭酒店二楼实施盗窃时,在该酒店一楼楼梯口被酒店保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现场照片等,视频监控截图;2.被告人张某和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陈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监控视频录像;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某纯
检察官助理 林某霞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块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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