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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城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张某甲城,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5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址普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城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城于2005年10月至2018年4月任普宁市池尾街道东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以召开村两委干部会议进行决议的方式,没有经国土资源局审批的情况下,违反国家土地管理规定,先后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多宗给村民张某丙、张某丁兵、张镇来等人,非法转让土地总面积16838平方米(折25.25亩),东山村共牟取非法收入人民币680.708325万元。经普宁市自然资源局现场勘查测绘:上述被转让宗地总面积16838平方米,地类为耕地2307平方米、园地4682平方米、村庄8924平方米、公路用地600平方米,坑塘水面325平方米;根据《普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符合规划3001平方米,不符合规划13837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7平方米。上述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均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城于2019年11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普宁市自然资源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宗地测绘图、收取款明细表、转让土地统计表、情况说明、复函、现场照片,池尾街道关于村、社区“两委”干部及聘用干部工作分工请示的批复、个人简历、任免通知,村两委会议记录,收款收据,户某某等;2.证人张某戊源、张某己正、黄某某章、张某庚芳、张镇鑫、张某辛娜、张某壬强、张某癸文、张某壹明、张某贰生、张得赐、张五弟、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城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城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认某某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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