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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声、张某响、张某唐涉嫌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71号 

被告人张某声,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西县**街道乡**村**。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响,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西县**街道乡**村**。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西县**街道乡**村。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声、张某响、张某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开始,张某芳(在逃)利用其位于揭西县**街道乡**村**的一别墅提供扑克牌以赌“三公”的方式供人参赌并从中抽水牟利。同时,张淑芳雇佣被告人张某响、张某声、张某唐、张某锐(在逃)在该赌场内帮忙抽水、收赔钱等工作(其中,被告人张某响、张某声是从2020年2月28日开始到该赌场帮忙,被告人张某唐是从2020年3月2日开始到该赌场帮忙)。2020年3月4日凌晨3时许,揭西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民警在该赌场内抓获被告人张某响、张某声、张某唐和参赌人员张可幕等人,并扣押到赌博工具扑克牌两副以及桌子一张。经查实,该赌场自开设以来累计抽水牟利约2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地点以及作案工具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揭西县罚没缴款通知书、情况说明、销毁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手足、张某己、张某己、张某幕、张某裕、张某花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声、张某响、张某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张某足、张某己、张某幕、张某裕、张某声、张某响、张某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声、张某响、张某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响、张某声、张某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仍在赌场内帮忙,为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张某响、张某声、张某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响、张某声、张某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响、张某声、张某唐在共同犯罪中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响、张某声、张某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碧汉

检察官助理: 黄伟嘉

(院印)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响、张某声、张某唐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5.其他材料若干。以上附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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