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代班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被芦淞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因醉酒乘坐出租车到芦淞区都市**酒店前拒不下车,经出租车司机报警,被巡警送至贺家土派出所。在该所民警王某某对其核实身份并联系家人期间,张某拒不配合并用拳头殴打王某某左脸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传唤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被打民警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强民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湘宁
(院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10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