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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妨害公务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张**,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2时35分,新野县公安局沙堰派出所值班人员接县局指挥中心指令,沙堰镇肖庄村八组群众马**报警称有人砸门,沙堰派出所民警张**、辅警田**、徐**、张**接报后赶赴案发现场处警。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张**正在用脚蹬踹马**家大门,马**听到警察到达后打开家门,被告人张**趁机闯进马**屋内,对马**儿子徐*(13 岁)进行追打,并对马**家里的电视进行打砸,民警张**、辅警田**在制止张**的打砸行为时遭到张**暴力撕扯、推搡。张**在推搡、撕扯民警的过程中将张**、田**二人手背、手腕多处抓伤,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张**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张**拒不配合,并躺在马**家院内,后经人劝说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  霞

张  岩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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