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0********,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村**屯,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花园**路**号**号楼**单元202户。无业。2011年6月20日因吸毒、卖淫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五千元;2012年1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4时许,陈某(已行政处罚)根据其之前从网上获取的招嫖信息来到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户欲进行嫖娼。被告人张某某给其开门后,容留安某(已行政处罚)在该处进行卖淫,为陈某提供性服务,事后张某某收取陈某300元嫖资,并将120元留作自己抽成,将其余180元转给安某作为安某本次卖淫所得收益。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14时许以电话联系的方式联系王某(已行政处罚)来到张某某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家中进行嫖娼,张某某收取王某200元嫖资,后容留李某(已行政处罚)在其家中卖淫,为王某提供性服务,事后张某某将80元留作自己抽成,将其余120元转给李某作为李某本次卖淫所得收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治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