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滨州市滨城区**乡**村,现住滨州市滨城区**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8月份某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位于滨州市滨城区**乡**村的房屋中,容留张某甲、许某某、王某某三人吸食冰毒。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娜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滨州市滨城区**村,联系电话1505436****;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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