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8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路**号**小区**室,现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路**小区**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滕州饭店五楼其经营的足道会馆内,以599元的价格,分别容留龙某某向姜某某卖淫、郭某某向胡某某卖淫。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滕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辨认、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胡某某、姜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洋
曹祥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