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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97********,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住祁东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又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4日晚10时许,周某某(已判刑)在祁东县蒋家桥镇再回首KTV内玩耍时,发现之前与其有过矛盾的被害人谭某乙在另一个包厢内,便纠集匡某某、周某乙(均已判刑)及被告人张某某在该包厢内对被害人谭某乙进行殴打,并打伤了在扯架的谭某丁。之后,周某某、匡某某误认为停在蒋家桥镇S317线三岔路口的车是过来欲对其进行报复的,遂手持刀具、钢管对该车进行打砸后逃离现场。经祁东县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谭某乙、谭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车辆的损失价格人民币7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甲、谭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雷某某、曾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同案人一起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延萍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贰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伍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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