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张某,男, 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5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社区**户,现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社区**小区。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系被害人马某某前夫,二人于2018年11月已解除夫妻关系,后张某多次到马某某住处进行骚扰要求复婚并遭到马某某拒绝。2020年1月7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再次找到马某某,在交谈过程中得知马某某已新交一男友,遂产生报复心理,当场对其实施殴打并用汽车专用摇把将马某某所开的车辆砸坏,经鉴定损失数额为3310元。后该起纠纷通过城南派出所调解,由张某向马某某赔礼道歉并负责维修被损毁的车辆。
2020年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逼迫被害人马某某约其新男友王某某见面,三人见面后,张某下车对王某某及马某某实施殴打,并到附近的小谭刀削面店内拿刀欲对其二人继续实施殴打,致马某某身上多处受伤,经现场群众报案,由颍西派出所对该起纠纷进行处置,张某在颍西派出所内表现情绪激动,在派出所民警的批评劝解下,双方共同离开派出所,张某被其哥带回。马某某与其母亲和弟弟去吃饭。吃饭过程中,张某又多次联系马某某要求见面,见面后对马某某进行纠缠、滋扰,后与马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5.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6.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婚恋纠纷,对被害人马某某实施殴打、辱骂并损毁其车辆等行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继续实施以上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佳佳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一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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