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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平职务侵占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老赶”,男性,1977年12月29日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77122900115322231977********,汉族,高中文化,原通泉镇通泉村委会治保委员会聘用治保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住曲靖市马龙区通泉街道通泉村委会南门二组曲靖市马龙区**街道**村委**组。因犯有抢劫罪于1995年10月25日被马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有强奸罪、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2月8日被马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05年11月28日被马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4月28日被马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08年6月2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时任通泉居委会书记林某某(另案处理)、时任通泉居委会主任施玉平(已判决)、副主任王某某(已判决)经施玉平提议,决定将通泉居委会北门六组集体一宗闲置空地使用权(面积1419.51平方米)非法获取用于个人建房,为避免事情暴露,安排被告人张某某象征性交纳4.98万元购地款到通泉居委会账户。之后,该宗土地被规划成8宗宅基地,除上述四人每人分得1宗宅基地外,又分给董某甲1宗,卖给杨某某、朱某乙各1宗。经鉴定,该七宗宅基地共计价值人民币220.8万元,除去已经交纳的4.98万元外,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实际非法占有价值215.82万元,个人非法占有价值5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林某某、董某甲、朱某甲、朱某乙、刘某某、董某乙、金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书;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集体土地价值215.8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职务侵占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交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一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富江

检察官助理:施丽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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