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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张某开设赌场案)

吉青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住吉安县******自然村*。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8年12月21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郭某聪(已判决)在吉安市青原区和气路某花园东面新开一家“***超市”。被告人张某与吴某繁(另案处理)两人商定,在“***超市”内摆放赌博机赚钱,两人平分。为此,从超市的装修到开张营业期间,两人多次找到郭某聪要求在超市内摆放赌博机。受张某、吴某繁“已摆平公安机关的关系”之哄骗,郭某聪答应摆放,并协商经营赌博机的利润由郭某聪得三成,张某、吴某繁得七成,张某参与赌博机的管理。自2018年1月份至2018年4月12日案发,被告人张某、吴某繁在郭某聪经营的“***超市”内先后摆放两台老虎机、一台捕鱼机(六人位)供他人赌博,违法所得共计36000元,张某、吴某繁二人分得25000元,郭某聪分得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郭某聪、吴某繁、刘小萍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吴某繁在郭某聪的“***超市”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违法所得达3.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安平

2020年1 22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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