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张某开设赌场案)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郭某聪(已判决)在吉安市青原区和气路某花园东面新开一家“***超市”。被告人张某与吴某繁(另案处理)两人商定,在“***超市”内摆放赌博机赚钱,两人平分。为此,从超市的装修到开张营业期间,两人多次找到郭某聪要求在超市内摆放赌博机。受张某、吴某繁“已摆平公安机关的关系”之哄骗,郭某聪答应摆放,并协商经营赌博机的利润由郭某聪得三成,张某、吴某繁得七成,张某参与赌博机的管理。自2018年1月份至2018年4月12日案发,被告人张某、吴某繁在郭某聪经营的“***超市”内先后摆放两台老虎机、一台捕鱼机(六人位)供他人赌博,违法所得共计36000元,张某、吴某繁二人分得25000元,郭某聪分得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郭某聪、吴某繁、刘小萍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吴某繁在郭某聪的“***超市”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违法所得达3.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安平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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