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370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办事处**庄**号,现住址为济南市历城区**办事处***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租赁历城区***城***区*区*号楼*单元***室经营“张某棋牌室”期间,自2019年4月2日开始,以提供场地、赌博用具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向参与赌博人员每人每次收取50元的场地、用具费用。2019年9月17日15时许,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华山派出所民警在“张某棋牌室”内当场抓获12名参与赌博的违法嫌疑人。截止案发,被告人张某共非法获利11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租赁场所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其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健
2020年6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联系电话:139********)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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