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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2098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 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院批准,于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王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会”、“**游戏”APP创建亲友圈,建立“开心就好”、“麻将所斤搞起”微信群,通过事先设定抽头规则后,以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和管理。在此期间,王某先后邀请李某、梁某、余某某、韩某某、曾某、王某乙等人在“开心就好”、“麻将所斤搞起”微信群内用其提供的“****会”、“***游戏”ID号,进入游戏虚拟房间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自己从中抽头牟利。被告人张某在王某建立的微信群内负责帮忙讲解游戏规则,帮助收取抽头费用。经查,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王某累计抽头45810元,其中自己单独抽头45046元,被告人张某帮助抽头7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李某、梁某、余某某、韩某某、曾某、王某乙的证言;2.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张某微信号w349******交易明细、王某微信交易明细;3.电子数据;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王某利用网络组织他人赌博,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和管理,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贻勇

(院印)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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