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11972********,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初至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西安市雁塔区万科金域曲江30号楼3单元101室室提供赌具、召集赌客,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张某某负责该赌场的筹码兑换、记账、抽水等核心管理工作,经鉴定,张某某在2019年6-7月间开设赌场,获利(即抽水)106150元。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进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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