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路**号**花园**幢**梯**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顺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顺昌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某、张某甲伙同蒋某某(另案处理)在手机微信软件上组建微信群,利用“拱趴大菠萝”游戏软件供他人以玩“十三水”的方式进行赌博。蒋某某和张某制定赌博规则,以游戏中的1积分兑换人民币1元,并向每局赢钱最多的参赌人员抽头渔利。该微信群由蒋某某、张某、张某甲三人共同管理,获利由三人均分。该微信赌博群运营期间,张某雇佣被告人雷某某(另案处理)作为赌博群内的管理员,雷某某管理赌博群约七日后自行离开,未获利。该微信赌博群总共运营长达一个多月,蒋某某、张某、张某甲三人共非法获利约人民币5000元。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次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张某甲、张某各退出违法所得2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手机检查笔录及截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甲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在网络上组建微信群,制定赌博规则,供群成员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应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张某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张某甲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蕾雪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顺昌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被告人退出的涉案款项5000元由顺昌县公安局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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