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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开设赌场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777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2月1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13日;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21日至3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下载手机游戏软件“斗斗十三水”,后其通过微信客服注册代理账号。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该游戏软件中开通“亲友圈”,组织、招引参赌人员高某某、沈某某、蔡某某等人通过 “斗斗十三水”游戏软件进行赌博,并开设“爱约”群进行输赢结算,被告人张某则通过销售游戏使用的钻石差价牟利。至被抓获,被告人张某共非法牟利2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手机截图、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勘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游戏平台开设赌场,从中获利25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旭阳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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