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544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0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市**区**街**号院。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9月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某为王某某等人在开封市鼓楼街迪诺电玩城及对面、晋安路花市附近、源动力洗浴楼下等地点开设的赌博游戏室提供维修风火轮、连线机、苹果机等赌博游戏机的服务。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2.同案犯谢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他人开设的赌场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王三庆等人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认罪态度和从犯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高军
2019年9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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