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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强奸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张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2000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尉氏县**乡**村。因涉嫌强奸,于2019年10月2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0时许,在郑州市新郑市孟庄镇**公司西北角宿舍楼处,被告人张某强行将被害人胡某抱到宿舍楼南边的空地处,欲强行与胡某发生性关系,因遭到胡某的反抗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胡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湛某某的证言;4、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5、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人身检查笔录;7、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8、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春莉

2020年3月10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现被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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