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95号
被告人张某彬,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2000********,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人,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号。无前科。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6月1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彬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导致市面口罩紧缺,被告人张某彬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却在手机微信朋友圈通过发布虚假口罩贩卖信息。2020年2月8日2时某某,被害人王某佳通过手机微信(微信号:wmj136*******,昵称:佳)添加了被告人张某彬(微信号:aa18***648)为好友,并向张某彬提出要购买口罩。随后,张某彬在与王某佳协商贩卖口罩的过程中,发现自己无法令对方上当,便将该情况告知周某(另案处理),接着周堉与张某彬约定:先由张某彬向王某佳谎称周堉是贩卖口罩的老板,并将周某的微信推荐给王某佳,后续由周某负责行骗。若行骗得手,事后二人共同分赃。经查,2020年2月8日,被害人王某佳添加了张某彬推荐的周某微信(微信号:z***080),随后周某向王某佳谎称其是生产口罩的工厂老板,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某某四次骗取被害人王某佳的钱款合计人民币4750元,后周某分给张某彬赃款1000元。2020年2月9日,被害人王某佳因无法联系到周某,发现被骗后遂报警。案发后,周某家属将涉案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王某佳。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微信号截图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手机微信收款截图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收条、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认某某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周某、张某甘、周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王某佳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某彬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张某彬、周某、张某甘的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涉案光盘1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利用互联网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某某
检察官助理:郭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彬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1份,《认某某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电子数据光盘1个,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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