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影,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涡阳县高公镇刘营行政村*村*号,现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区东洲街道**。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廷,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涡阳县高公镇刘营行政村*村*号,现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区东洲街道*村一出租屋。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影、张某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影、张某廷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汕尾市红海湾发电厂围墙外,两人以攀爬围墙的方式进入汕尾市红海湾发电厂施工场地进行盗窃,盗走接地铜绞线约120米,后被告人张某影、张某廷将接地将铜绞线以人民币8484元的价格卖给邓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1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影、张某廷又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汕尾市红海湾发电厂围墙外,两人以攀爬围墙的方式进入汕尾市红海湾发电厂施工场地进行盗窃,并将发电厂内的约十块废铁扔出发电厂围墙外,后因看到好像是警车的车辆开往发电厂方向,被告人张某影、张某廷丢弃三轮车等逃离现场。经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影、张某廷盗窃的废铁价格为人民币690元,盗窃的接地铜绞线价格为人民币10668元,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358元。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张某影、张某廷家属赔偿被害人浙江德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0896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某影、张某廷主动到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和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影、张某廷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影、张某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影、张某廷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华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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