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54********,汉族,小学文化,原平市**乡**村人,农民,住本村。因涉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于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于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为防止自家种植的草玉米被野猪和牛群啃食,将榨油剩下的残渣装入塑料袋用水泡软后,拌入3911农药,捏成团状散落在其耕地内,在耕地周围设立“此地有毒”的警示牌三块,并通过村里喇叭广播的方式提醒养殖户引起注意。同年7月12日早上,本村张某乙饲养的四头牛误食该地里的农药后死亡。经原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四头中毒死亡牛的价值为60000元。忻州市公安局鉴定:死牛胃内容物、田间散落塑料袋上的附着物,均检有甲拌磷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接警处信息表、情况说明、前科调查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武某某、张某丁、张某戊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原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5.现场勘验及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防止自家种植的草玉米被野猪和牛群啃食而投放有毒物质,造成他人四头牛误食死亡,经济损失达六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张某甲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旭青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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