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18〕3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双辽市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5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0日,双辽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双民二初字第420号、(2015)年双民二出字第421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给付王某甲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张某某未按判决执行书履行。2016年6月23日王某甲向双辽市法院申请执行,双辽市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多次对张某某执行,并于2016年12月7日对其行政拘留,被告人张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给付义务。经查,张某某具有偿还王某甲部分欠款的能力,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6年2月,****公司股东杨某某投标承包双辽市土山飞机场的运送碎石和山皮石、维修飞机场跑道等,杨某某委托张某某负责处理这些事务。2016年7月飞机场将结清的1255万元工程款陆续通过吴某某全部转给张某某,其中436.8万元用于还给张某某欠邹某某的400万元人民币,剩余的818.2万元张某某给杨某某125万元,剩余的693.2万元全部在张某某手中,张某某具有偿还王某甲部分欠款的能力。
二、2016年2月10日双辽市法院作出(2015)双民二初字第420号、(2015)年双民二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6年2月10日、2016年5月24日向张某某送达判决,张某某拒收。2016年2月10日至2018年4月12日,张某某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尾号为5326的账户外来转账共计汇入5044286.99元人民币。
三、张某某自2016年9月14日至2017年3月8日期间,网银多笔吉祥数字转出共16次,共计4276.77元。
四、2016年9月至今,张某某通过在双辽市****采石场上采卖山皮土给王某某和刘某某计收入694703.05元人民币。
五、2016年9月2日,双辽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向双辽市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张某某拒不申报财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立案通知书、银行流水账单、收据本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有学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证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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