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319**********,汉族,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大学本科学历,家住张掖市甘州区**公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被告人张某冒充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的民警,以给李某甲购买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扣押的车辆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15000元。
2.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冒充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的民警,以给李某乙招聘到甘肃省公安厅交管局工作为由,骗取李某乙现金72000元,后张某在李某乙的催要下,偿还李某乙24536元。
3.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冒充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的民警,以给被害人尚某某审验驾照为由,骗取尚某某现金800元。
4.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冒充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的民警,以给倪某某调动到甘肃省公安厅交管局工作为由,先后共骗取倪某某现金89115元。
5.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冒充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的民警,称其认识兰州大学的教授以给明某某办理兰州大学自考毕业证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明某某现金22000元。
6.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冒充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的民警,以给吕某调动到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工作为由,先后共骗取吕某现金1280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诈骗他人财物合计3269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录用文件等书证;
2警官证、警服等物证;
3证人张某甲、丁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乙、倪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繁婷
2019年5月30日
附: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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