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18〕381号
被告人张某,男,出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甘肃省甘州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张掖市甘州区**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4月2日被甘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18年6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21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张掖市**公司在本区**镇**村进行玉米制种。同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以村委会资金紧张为由,向张掖市**公司预借制种款188万元并产生利息13.2万元,所借款项均被用于其承包他人牛舍工程建设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致使村委会无法按期给农户兑付当年玉米制种款。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分期向**村委会还回被挪用资金共计154.0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
2.证人赵某某、姚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借条、银行转帐凭条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以村委会名义向制种公司借支制种款的方式,将本应付给村上的制种款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亚胤
2018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于甘州区**镇**村小区**号
楼**单元**室;
2.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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