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张**,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是违法犯罪所得钱财,根据上家犯罪人员的指示,通过使用其本人或其家人的多张银行卡,予以转移、隐匿、提现赃款共计592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457481.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隐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吴增卓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