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19〕6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8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滨州市滨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住滨州市滨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3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6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5年8月2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预谋贩卖银行卡牟某后联系其前妻王某,让其给自己办理两张银行卡使用。2019年3月24日,王某使用自己身份证办理某某银行卡一张(卡号6231309903********),并办理U盾开通网银;2019年4月26日,王某使用自己身份证办理某某银行卡一张(卡号62302101********),并办理U盾开通网银。后王某将所办理的以上两张银行卡及U盾等交予张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该两张银行卡及U盾等邮寄给买主牟某。

2、2019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预谋贩卖银行卡牟某后联系张某,让其给自己提供银行卡,承诺张某提供银行卡后给张某1000元报酬,后张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张卡号为62284818490********的中国某某银行卡连同网银U盾等交予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因故未将该银行卡及U盾卖出,后公安机关将该银行卡及U盾扣押。

3、2019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预谋贩卖银行卡牟某后联系陶某某,让其给自己提供银行卡,被告人张某某对陶某某称要银行卡是为了转账用,并承诺挣钱后分给陶某某一部分,后陶某某将自己名下卡号为6231307707********的某某银行卡,卡号为62284818490********的中国某某银行卡连同其网银U盾交予张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该两张银行卡及U盾等邮寄给买主牟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检查、搜查笔录;3、视听资料;4、证人陶某某、王某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波

2019年12月26日

附: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