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9时许,曲周县**镇**村刘某某、**镇**村李某某到曲周县**镇街上摆摊卖糖块,因摆摊在**快餐店门口,**经营者胡某某因嫌刘某某、李某某在其快餐店门前卖东西影响其做生意,不让刘某某、李某某在该处卖东西,因而发生争执,后胡某某丈夫被告人张某赶到现场,与刘某某、李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推搡,在此过程中,张某用脚将刘某某蹬倒,致使刘某某摔倒后膝盖处受伤。经曲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某右侧髌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胡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创民
检察官助理:张永谦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曲周县**镇**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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