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X,男,2019年8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16时许,在镇平县城涅阳路韩堂路口西边路北的修车店被害人冯X与被告人张X因口角引发厮打,双方厮打中张X致冯X腿部受伤。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冯X的腿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其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量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 强
刘 艳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X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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