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7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号附*号*号楼*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我院不批准逮捕, 2019年6月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娲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9日20时许,在河南省西华县城关镇青华路西华县第二初级中学丁字路口,被告张*因与其父亲与邻居王**曾经发生过邻里纠纷而心怀怨恨,用铁撬杠将被害人王**打伤,并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王**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王**的陈述;
3、 证人胡**、郝**、刘**等人的证言;
4、 伤情鉴定意见书、照片;
5、 辨认笔录、照片、被辨认人身份信息;
6、 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娜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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