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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故意伤害案)曲检刑刑诉〔2019〕2号_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曲周县**镇**村人,住曲周县**东路**公司家属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3月19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押曲周县看守所。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0时30左右,被告人张某与曲周县**镇**村张某甲、儿子张某乙等人在曲周县**街“**”快餐店吃饭,期间,曲周县**镇**关某某酒后到该快餐店吃饭,吃饭期间,关某某用语言辱骂张某等人,张某换桌后,关某某仍然跟随张某,对其进行辱骂,随后张某及其儿子张某甲等人对关某某进行殴打,张某用拳头击打关某某面部,在关某某被打倒地后,用脚踢关某某面部,将其面部致伤。经曲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关某某头皮血肿、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关某某右侧上颌窦后外侧壁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抓获证明、入院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郗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健康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创民

检察官助理:暴俊雨

2019624

附:

1.被告人张某现押曲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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