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系堂兄弟关系。2019年11月14日0时50分许,张某甲与张某乙等人在天水市秦州区**镇**村**酒馆喝酒,剡某某与其朋友也在该酒馆喝酒。剡某某等人酒后离开时,与站在酒馆门口的张某乙相遇,因张某乙出言不当,二人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张某甲听闻后冲出酒馆,见张某乙被打,便手持啤酒瓶上前殴打剡某某,致剡某某受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剡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剡某某的陈述、田某某等人的证言、张某甲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秀成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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