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张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0日10时许,在定西市安定区**********下面居民点,被告人张某与张*(二人系兄弟关系)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随后两人相互撕扯在一起并跌倒在地上,在双方倒地后张*和张某用拳头在对方的胸部和腹部一顿乱打,后安定区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所工作人员上前将打架的双方劝开。劝开后张*和张某二人又开始互相争吵,之后张某捡起地上的一块砖头朝张*扔了过去,砖头掉在地上之后砸在了张*的脚上,之后张*和张某又相互撕扯打在一起,在第二次张*和张某相互撕扯张某倒在地上后,张*起身在张某背部踢了两下并在其嘴部打了两下。张某和张*相互殴打的行为造成对方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定西市安定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身体损伤程度轻微伤;张*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莹安
书记员:李月娥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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